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无形资产
以下情况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无形资产可按照直线法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或者合同约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年限。
·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以及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购入的商誉只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可以扣除。
由关联企业支付的费用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除房屋、建筑物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带内部指导性质的管理费不可以扣除。企业向境内外关联方支付的服务费,若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属于受益性劳务的,可以扣除。企业向境内外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若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与为支付的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相匹配的,可以扣除。
海南自贸港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企业,新购置除房屋、建筑物外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海南自贸港政策适用期为2020年至2024年。
贷款利息
一般来说,贷款利息可以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同期同类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扣除。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
资本性的利息必须资本化后按期折旧或摊销。
支付给关联方利息支出的扣除还须遵循企业所得税法的资本弱化规定。(详情请见下文)
税收优惠政策
在特定区域,以下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适用低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的优惠政策以产业政策导向为主,区域发展导向为辅。产业政策导向的优惠政策旨在将投资引入到国家鼓励和扶持的产业部门和项目中。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自201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设立在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设立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低税率
在全国范围内,以下行业的企业适用低税率: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如需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必须符合一系列条件并获得资格的确认。
·设立在珠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并实质性运营的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4年1月1日起,设立在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标准及通过评估以成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设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其实际税率减为5%。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并实质性运营的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上海临港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常见问题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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